《平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防治地下水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平凉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制定《平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为原则,促进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调查评价和地下水资源规划为目的。包含总则、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取水管理、超采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共44条。

三、工作重点

(一)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为规划编制的法定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确保管理科学性。要求国民经济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衔接,避免盲目开发。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及机井规模,根据省级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超采区实行 “提级审批”“暂停新增取水” 等限制措施。

(二)取水规范化管理。申请取水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时限为 45 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区取水需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取水工程竣工后需经验收合格方可核发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许可的取水工程。取水设施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备并实现全覆盖,取水单位需定期维护、报备计量数据。

(三)监督与法律责任。禁止侵占、毁坏地下水监测设施,建设工程需避开监测设施,无法避开时需迁建并承担费用,严禁篡改监测数据。对报废矿井、钻井等,所有权人需实施封井或回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在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临时应急排水需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意义

《办法》有针对性地优化相关管理制度,为平凉市地下水管理提供具体操作依据,解决地下水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升我市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