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精神,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让有为者、有才者更有成就感、获得感、荣誉感,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活力和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务实担当的水利人才队伍,为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具体包括:


(一)科学研究


从事本专业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工程、水土保持、水利信息化等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科学试验研究、推广应用与咨询、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本专业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工程、水土保持、水利信息化等规划、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测、设备生产与安装调试、水利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本专业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工程、水土保持、水利信息化等生产运行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3个层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至四级岗位、五至七级岗位、八至十级岗位。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水利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及艰苦单位有效。鼓励符合条件标准的基层或艰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本专业评价条件标准的,可申报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第八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行业从业规范。坚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守信的职业准则。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单位公示无异议。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推荐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以定性评价为主,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对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申报和评审环节存在业绩造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虚假挂名等不良行为的,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突出,掌握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引领本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的能力。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攻关,精通本专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业绩贡献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制定行业或地方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施工工法。在技术团队建设、标准化体系构建等方面成效显著,有效提升行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专业能力强,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或在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理论研究成果;或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领域相关高水平论文、专著等。


(三)具备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主持完成重大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或创新工法研发;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带领团队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并实现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担任全省水利工程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团队负责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源刊(包括SSCI源刊)、EI源刊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二)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译著1部。


(四)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以第(三)或第(四)项作为学术水平能力证明的,不再重复作为业绩贡献条件使用。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基层工作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工作地点在县以下的基层工作站点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上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均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4名)、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


3.省级。获省委、省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第2、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


4.市厅级。获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3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


5.项目与课题。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项目1项和(前2名)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审核通过,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5项至少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2项市级重点人才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审核通过,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4项市厅级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等,通过相应部门正式印发或批复实施。


2.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


3.完成(前7名)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订(前5名)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7名)编制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或主持编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或主持制订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2项。


4.主持完成2项本专业领域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家部委列为成果推广项目(提供国家部委印发的推广目录文件)。


5.主持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以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为准,并提供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等)。


6.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8.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1项并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第1名)2项。上述专利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转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转让合同、应用、生产、增效、收益、审计、利税等证明材料)。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源刊(包括SSCI源刊)、EI源刊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同以上索引)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或12万字。


11.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2.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专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内,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担任本专业国内核心期刊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本专业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中,第1-5项须至少达到1项,单项可以累计计算;第6-13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包括破格晋升)。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1-5项至少1项)。


破格申报人员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省内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灵活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可独立分析并解决复杂技术难题,具备统筹推进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及时掌握技术发展趋势,积极推动本专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循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体系。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专业能力较强,作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管理等工作;或主持统筹推进中小型项目全过程,具备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作出重要业绩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完成本专业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具备本专业学术研究能力,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等。


(三)熟悉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规范等,参与完成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工程工法的编写制定。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主持或参与制订本行业、地方和单位的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化流程等,提升本专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骨干,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所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重要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源刊(包括SSCI源刊)、EI源刊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北大核心、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作经历。除县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享受艰苦条件优惠政策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帮扶经历,参加对基层技术帮扶或指导的经历(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工作地点在县以下的基层工作站点累计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经历。以上计入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均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委、省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第3、4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10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


4.市厅级。获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或二等奖(第2、3名)、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


5.县级。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2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


6.项目与课题。完成(前10名)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审核通过,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或完成(前3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和审核通过,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1-10项至少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等,通过相应部门正式印发或批复实施。


2.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大中型或2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1项市(州)党委、政府重点项目,或2项县(市、区)党委、政府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2项,通过批复实施或审查验收。


4.完成(定额内人员)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编制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或完成(前7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


5.主持编写的标准、规范、规程、导则、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2项被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发布实施。


6.主持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成果推广项目(提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推广目录文件)。


7.主持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以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为准,并提供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等)。


8.主持编写的环境评价、岸线划界、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技术报告2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或主持编制水利工程的标书、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监理规划等2项被相应部门或相应单位认可采纳。


9.主持完成2项在工程、水库、河道、灌区等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或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或水污染、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或主持2项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的,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10.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水情资料收集整编等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


11.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纳1项或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或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


1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第1名)。上述专利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转化应用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转让合同、应用、生产、增效、收益、审计、利税等证明材料)。


1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5.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或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或8万字。


16.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17.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以上。


18.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专业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期1年以上,以单位正式印发的文件为依据),在培养期内或培养期满后1年内,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9.担任本专业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中,第1-10项须至少达到1项(其中,第1-7项,单项可以累计计算;第8-10项,在正常晋升中最多使用2项);第11-19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包括破格晋升)。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1-10项至少1项。其中,第1-7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8-10项在破格中仅可用1项)。


破格申报人员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省内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运用专业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前沿趋势,在专业领域能够发挥技术带动作用,注重实践成效。


(一)专业能力较好。参与完成中小型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管理等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以上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全流程主持小型以上工程项目。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转。


(二)在水利科研、技术推广、水文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节约用水、抗旱防汛、河湖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利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参与完成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以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研究能力。


(三)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等,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工程工法以及规定、办法等的编制、实验等工作,推动行业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第三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至本次申报期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以及经批准退休的。


第三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提供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基本的交流。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1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2次;或获县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或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定额内人员)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定额内人员)县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县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初步设计等,并通过相应部门正式印发或批复实施。


2.参与完成1项大中型或2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


3.参与完成1项市(州)党委、政府重点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县委、县政府重点项目,通过批复实施和审查验收。


4.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参与制订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5.参与编写的标准、规范、规程、导则、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等2项被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发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列为成果推广项目(提供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推广目录文件)。


7.参与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开发项目,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项目转让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以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为准,并提供成果权属证明、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等)。


8.参与工程、水库、河道、灌区等运行管理以及水文水资源勘测、试验、整编、公报等在日常业务技术工作中完成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如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2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通过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9.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本专业市(州)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项。


1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前2名)2项。上述专利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转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转让合同、应用、生产、增效、收益、审计、利税等证明材料)。


12.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13.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14.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2次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中,第1-8项须至少达到1项,单项可以累计计算;第9-14项,单项不得累计计算(包括破格晋升)。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


破格申报晋升工程师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1-8项至少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岗位职责、履历等相关,由本人主持或参与完成。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至本次申报期间应至少取得1项新业绩。对于将“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3次”或“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2次”作为职称评审业绩的,适用于按岗位管理且年度考核结果经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市、区)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三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相应层级认定。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均为前2名。“专项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等的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编写、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水机、电气、金结、制图、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负责人,均为第1名。


第四十五条  同一成果(项目、成果、著作、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各类采纳、采用、鉴定、验收、批复等以及主持、参与、下达、完成等均以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应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标准须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工法须由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和备案。智库成果、领导肯定性批示须以公文流转程序形成的呈办单、正式转办通知或批示抄清为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鉴定报告等为准。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员的认定和在承建过程中的人员变更,须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供印证材料。


第四十八条  著作(专著、译著)均不含编、编著、论文集,教材主要指国家部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规划的教材。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其出版信息、作者及合作者以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所列为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合作者撰写章节、内容及字数的,不作为其业绩成果。


第四十九条  学术期刊。国外学术期刊索引指:SCI源刊(包括SSCI源刊)、EI源刊以及中国科学院JCR期刊1区和2区;国内核心期刊索引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被收录于当年的核心期刊要目(该范围不含扩展库等)为准。论文不包括发表在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电子期刊上的文章以及书评等。


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发表于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内期刊的论文,可按照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第五十条  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等级的划分可参照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等。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等级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级时,以其最高等级为准。对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没有明确等级标准的,一般以“省部级”对应大型、“市厅级”对应中型、“县级”对应小型。


第五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具体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推荐人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在职在岗且聘用满3年的省内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人应与申报人有业务关联,熟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业绩贡献。每名推荐人每年推荐的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名额共计不超过3名。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后,3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已获得本系列“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的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基层单位进入省属、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同层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