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
平水发〔
2023
52
平凉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水保局(站)
、静宁县水土保持预防工
作站,局机关相关科(室、中心)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已
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水务局
2023
2
21
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行为,扎实推进全市新阶段水土保持
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黄河保护法》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报批和实
施、质量管理、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管理、工程验收和监督管
理。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按主体工程审批权限,将其水土保持
工程划分为市级以上工程、市级工程、县级工程。
市级以上工程指由省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征占地面积不足二十公顷且挖填土石
方总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除外)
市级工程指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3
的工程,省级审批、核准、备案但征占地面积不足二十公顷且挖
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工程,跨县(市、区)的小型
工程,农业农村项目市级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并由市级人民政府部
门或单位实施的工程。
县级工程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的工程,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项目市级进行初步设计审
批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单位实施的工程。
第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遵循“谁开发谁保护、
谁损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
,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工程的管理,组织对市
级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变更审批、方案备案,开展本级
监督管理、自主验收核备、核查,协助上级、指导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工程的管理,组织对县
级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变更审批、方案备案,开展本级
监督管理、自主验收核备、核查,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
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全面负
责项目水土保持机构组建、前期文件编制申报、水土保持涉及相
关承担单位选定并监督做好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监理监测、统
4
计报表、报告总结、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自主验收、信息公示
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土保持补
偿费中争取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水土保持工作开展。
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认真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监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方案报批和实施
第八条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依法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
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除应急抢险项目和依法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外,生产建
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有管辖权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技
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
)等进行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
5
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
表。
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
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
上、不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000
立方米以上、不
5
万立方米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000
立方米的项目,不需要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
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市级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向有审批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相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提供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应提交审批
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应提交《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表后应附要件以及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
6
书(格式见附件
1
2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般
应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
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机构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向生
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表应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
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
组织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
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
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
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
7
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
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
产建设单位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
30%
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
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
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
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九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
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
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8
渣场补充
)
报告书,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中,
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
3
年,生产建设项
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包括水土
保持篇章,依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18
《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50433
,明确水土流失防
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细化水土保持措
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
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
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
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区域评估制度,按《推
进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则》
(甘
水水保发〔
2022
426
号)执行。所指开发区,为省级人民政
府或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
业园区、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新区、特色小镇、产业聚焦功能
9
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省内其他级别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按编制报告、审查审
批、成果应用等程序开展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场地“五
通一平”前,自行或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编制水
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但需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
“五通一平”开工前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审批。变更区域评估报告,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区域评估报告批准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生产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登记时,可引用或依
据区域评估成果,并说明与区域评估成果的符合性。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按以下原则精简优化审批
手续:
(一)弃渣场、取土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生产建设单位处
于信用惩戒期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和登记制管理的其
他情况,应按规定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二)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本条
第一款的项目外)
,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管理,不再编
报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见
10
附件
3
,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开展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
目(除本条第一款的项目外)
,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部门
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
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签署
是否同意意见)
,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提交承诺
管理材料,审批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行责任单位责任
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水土保
持质量监督组。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
应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填写
《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
4
,签
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书》
(格式见附件
5
并将项目划分结果进行备案(格式见附件
6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按《水土保持工程
11
质量评定标准》
SL
336
)进行项目划分,分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单元工程三个等级,项目划分时应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
分部工程和主要单元工程。
第二十七条
单位工程划分应与主体工程项目划分协调衔
接,按照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功能相对独立的原则进行,通常划
分为弃渣(土)场防护、料场防护、植被建设、施工场地、施工
道路等单位工程。根据主体建设管理和工程标段划分,若干个弃
渣场、料场、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可分别合并划分为一个单位工
程。
第二十八条
分部工程划分应按照工程组成、工程部位、结
构形式等进行,可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文件、工
程招标和实施单元安排适当调整。
(一)弃渣(土)场防护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弃渣堆置、拦渣
工程、防洪排导工程、护坡工程、表土(草皮)剥离工程、植被
恢复、防风固沙工程等分部工程;
(二)料场防护单位工程可划分为料场布置、拦挡工程、截
排水工程、护坡工程、表土(草皮)剥离工程、植被恢复、防风
固沙工程;
(三)植被建设单位工程可划分为表土(草皮)剥离工程、
降水蓄渗、植被恢复(含土地整治)等分部工程;
(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单位工程可划分为表土剥离、边
坡防护、截排水工程、植被恢复等分部工程。
12
第二十九条
单元工程划分应按照施工方法相同、工程量相
近,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
(一)小型弃渣场、料场可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二)土石方开挖工程按段、块划分;
(三)土方填筑按层、段划分;
(四)砌筑、浇筑、安装工程按施工段或方量划分;
(五)植物措施(含土地整治)按图斑、块、区段划分;
(六)沉砂池、消力池、花坛花境等小型工程按单个建筑物
划分。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
“优良”两级。
第三十一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自评,监
理单位核定(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件
7
合格标准:经抽样检验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达到
70%
及以上合格,且不合格点不集中。
优良标准: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达到
90%
及以上
合格,且不合格点不集中。
第三十二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
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生产建设单位核定(分部工程质量
评定表格式见附件
8
合格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中间产品质量及
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确定为合格。
13
优良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
以上
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到
90%
以上,且未发生
质量事故;中间产品和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的可确定为优良。
第三十三条
弃渣(土)场防护、料场防护单位工程完工后,
应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
检验,开展外观质量评定(外观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件
9
)。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
由生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
程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表
10
)。
合格标准: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已按要
求进行处理;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70%
以上;单位工程施工质
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工程可确定为合
格。
优良标准: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
以上
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率达
90%
以上,且施工中未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85%
以上;质量事
故已按要求处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同时符合以
上条件的单位工程可确定为优良。
第三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体质量评定由质
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工程总体质
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
11
,并按要求将工程质量评定表(表式
14
见附件
12
)作为附件。
合格标准: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标准: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
70%
以上
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
中,征占地面积在
20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
万立
方米以上的项目,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征占地面积在
200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200
万立方
米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
承担监理任务。
第三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
主的原则,强化涉及水土保持相关工程实施前的事前预控,并将
水土流失的预控贯彻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目标主要包括
水土保持方案有效落实、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措施实施符合设计
及变更规定、
“三同时”落实到位、措施体系完整和功能有效发
挥等。
第三十九条
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应
15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
SL523
)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应在进场后组织编制水土保持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则,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划分,召开第一次监理工
地会议,建立技术文件审核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工程验
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巡视检查制度等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参与水土保持招标、合同、施工技
术方案等文件审核,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弃渣场使用规划及年
度使用计划、表土剥离保护利用规划及年度利用计划审核,以及
风险管控、变更管控等,做好事前监理。
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通过巡视检查、现场记录、发布文
件、协调解决等方式,对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确定的
水土保持措施开展质量监督、进度监督、控制监督、变更监督和
信息管理,做好过程监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分部工程、单
位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活动,做好验收
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完成监理工
作后,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监理专
题报告、工作联系单、请示、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各类统计报
表、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影像资料等全套整编资料。
16
第五章
水保监测
第四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
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
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可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
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区域内应开展水
土保持监测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
第四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依据水利部办公
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
2020
161
号)等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征占、
使用和其他扰动区域。监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
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区一般划分为主
体工程区、取土(石、料)场区、弃土(石、渣)区、施工生产
生活区、施工道路区和其他附属工程区。
第四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一般划分为监测准
备、监测实施、监测总结三个阶段。
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准备阶段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组建监测项
目部、监测人员进场(技术交底、监测布点)
17
在监测实施阶段全面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
按要求编报季度监测报告、年报监测成果。
在监测总结阶段总结分析监测数据成果、分析评价防治效
果、编报监测总结报告。
第四十九条
监测单位应针对不同监测内容和重点,综合采
取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视频监控、地面观测、实地调查量测
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
+
、大数据等高新信息技术手段,
实现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定量监测和过程控制。
扰动土地情况应至少每月监测
1
次,
其中正在使用的取土弃
渣场至少每两周监测
1
次;对
3
级以上弃渣场应采取视频监控
方式,全过程记录弃渣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
水土流失状况应至少每月监测
1
次,
发生强降水等情况后应
及时加测。其中土壤流失量结合拦挡、排水等措施,设置必要的
控制站,进行定量观测。
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应至少每季度监测
1
次,
其中临时措施应
至少每月监测
1
次。水土流失危害应结合上述监测内容一并开
展。
第五十条
监测实施方案、日常监测记录和数据、监测意见、
监测季报、
年报和总结报告,
监测单位应及时提交生产建设单位。
监测单位发现可能发生水土流失危害情况的,应随时向生产建设
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
18
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其中,水利部
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季报向项目涉及的流域
管理机构报送。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
季报在其官方网站、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第五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行“绿黄红”三
色评价制度。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情况,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填写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并在监测季
报和总结报告中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三色评价采用评
分法,满分为
100
分;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绿”色,
60
及以上不足
80
分的为“黄”色,不足
60
分的为“红”色。监
测季报三色评价得分为本季度实际得分,监测总结报告三色评价
得分为全部监测季报得分的平均值。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保(总)
站(监测分站)应依据《甘肃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管理办法(试
行)
(甘水水保发〔
2022
482
号)
,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
资料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章
补偿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
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
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缴
19
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五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
2017
590
号)征收。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
1.4
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
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
方米
1.4
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
源按照开采量
(
采掘、采剥总量
)
每吨
0.7
元计征。石油、天然气
根据油、气生产井
(
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
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
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
方米每年收费
1.4
元;
(三)一般性生产建设活动或低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的
项目按照实际征占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
1.4
元征收。
第五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财税〔
2019
14
号)管理。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在项目开工前一
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建设活动开始
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
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0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税务部
门统一征收。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分别征收。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按
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额度,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通知单,缴纳义务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向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如实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
等资料,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额度,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
纳义务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五十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
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
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
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21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其他情形。
以上为列举式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
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税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
1:2:1:6
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国库,不
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六十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具
体用途如下: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
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
(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
施方案编制;
(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
置和维修;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八)各级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22
第六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
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的
责任主体。
第六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
收、单位工程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第六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
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方案编制、设计、监理、
监测、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
完成、
质量评定全部合格后,
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形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
13
第六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生产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工
作组由生产建设、方案编制、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代
表组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六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所有分部工程
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形成单
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
14
第六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照《生
23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
(办水保〔
2018
133
号)
,一般按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
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第六十九条
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
后续设计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报告。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第七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水土保
持设施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通过验收并质量合格,水
土流失防治指标全部达标,重要防护对象不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
害隐,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
具备验收条件等条件后,生产建设单位应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
15
第七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由生产建设
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第三方机构、方案编制、设
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中应有至少有一
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24
第七十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
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
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
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
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
单位应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
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
或者回应。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情况定期公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公示内容为水土
25
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
结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和登记备
案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公示内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七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备文件;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四)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五)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六)公开验收情况的证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办水保〔
2019
172
号)
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下一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督查。
第七十六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
26
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
持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第七十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格式见附
16
,一式两份,经检查组成员和生产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字
后,归档备查。
第七十八条
跟踪检查应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遥感监
管、
“互联网
+
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现场检查一般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
于本级审批方案(初步设计)项目的
10%
。对省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年度下达的检查对象应全覆盖现场检查。对有举报线索、不
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
象、监测报告显示红色或黄色的项目应开展现场检查。
第七十九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本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
含重大变更
)
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
(
包括渣、石、砂、研石、尾矿等
)
场选址及
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27
第八十条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
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下一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现场检查主要程序一般
包括: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
监测、监理等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
共同签字确认;
(五)印发检查意见;
(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根据需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
和简化有关程序。
第八十一条
跟踪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完成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参建单
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应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
及整改要求和时限。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将相关材料
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第八十二条
跟踪检查单位应在官网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
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第八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
28
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
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第八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具报备回执
12
个月内
组织开展验收核查。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
防治效果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
验收核查单位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
未发现验收结论不合格规定情形的,应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给出“视同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第八十六条
验收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及时印发核查意
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
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第八十七条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
持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关于
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办
水保〔
2020
157
号)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
29
的违法违规问题,将其责任主体列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
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凉市水土保持总站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3.
平凉市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4.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5.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书
6.
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结果备案
7.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9.
弃渣场、料场外观质量评定表
10.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11.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2.
工程质量评定表
13.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
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5.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1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意见表
平凉市水务局
2023
2
21
 
 
日印发
1
附件
1
注:
1.封面后应附责任页。2.报告表后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地理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
3.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项目
概况
位置
建设内容
建设性质
总投资(万元)
土建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hm
2
永久:
临时:
动工时间
完工时间
土石方(m
3
挖方
填方
借方
余(弃)方
取土(石、砂)场
(应填写位置、数量、取土量)
弃土(石、渣)场
(应填写位置、数量、弃渣量)
项目区
概况
涉及重点防治区情况
地貌类型
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
[ t/(km
2
•a) ]
容许土壤流失量
[ t/(km
2
•a) ]
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预测水土流失总量
防治责任范围(hm
2
防治标
准等级
及目标
防治标准等级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水土保
持措施
(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工程量。各项植物措施布设的位
置、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位置、形式和工程量)
水土保
持投资
估算(万
元)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
独立费用
建设管理费
水土保持监理费
设计费
总投资
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及电话
法人代表及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2
附件
2
编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 点式工程,应明确至乡(镇)村(组)及街道(社区),并填写经纬度;线型工程,应明确起点。
终点、所经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
(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
日至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
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
3
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
1
份。
3
附件
3
开发区名称
XX(开发区名称)
项目名称
XX(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机构
及审批文号
主要建设内容
及规模
行政区域
XX
县(区)XX
乡(镇)XX
项目总投资(万元)
计划建设起止时间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hm
2
永久占地面积(hm
2
临时占地面积(hm
2
总土石方量(万
m
3
挖方(万
m
3
填方(万
m
3
借方(万
m
3
余方(万
m
3
取土取石量(m
3
取土取石来源
弃渣量(m
3
弃渣去向
表土剥离量(m
3
表土利用量(m
3
防治指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减)
工程措施
(提示: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拦
挡措施长度及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
数量等。)
植物措施
(提示: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各类植物措施
面积)
临时措施
(提示: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统计临时拦挡、排
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4
工程措施投资(万元)
植物措施投资(万元)
临时措施投资(万元)
独立费用(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面积
hm2)
征收标准
补偿费(万元)
承诺内容
(生产单位模版)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措施符合相关法德法规、技术标准的
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登记表,水土保持措施,有效
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落实各项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
日期:
(开发区管理机构模版)
1.该项目为我开发区内入驻的生产建设项目。
2.愿意督促该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开发区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我管委会统一开展,该项目可共享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开发区管理机构(盖章)
日期:
备案部门意见
水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
备注
 
 
 
 
 
 
 
 
 
 
 
 
 
 
 
 
 
5
附件
4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生产建设单位:
(
盖公章
 
)
 
申请时间:
平凉市水务局印制
6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点
主管部门
生产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案
编制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号
项目设计负责人
职务、职称
监理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号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证书号
监测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现场监测人员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证书号
安全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工程概况:
申请
监督
项目
内容
及要
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盖公章)
 
 
 
 
 
 
 
 
 
 
 
 
 
 
 
 
 
 
 
 
 
 
 
 
 
 
 
7
申请
质量
监督
应提
交的
资料
序号
1
水保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水保方案、后续设计)
2
生产建设单位与水保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签订的合同
3
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5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6
监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申请
监督
材料
核查
意见
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平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及文
件资料、资格证书符合要求,同意申报。
核查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质量
监督
申请
审批
 
意见
 
现指派
等同志组成该项目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行为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
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盖公章)
 
 
 
 
 
 
 
 
 
 
 
 
 
 
 
 
 
备注
8
附件
5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生产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信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质量安全责任
姓名
联系电话
电话
方案
编制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资质等级
电话
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姓名
通信地址
电话
监理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资质等级
电话
证书编号
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
姓名
通信地址
电话
监测
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姓名
通信地址
电话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资质等级
电话
证书编号
质量部门负责
姓名
通信地址
电话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电话
水保方案批准机关及文号
主要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
总工程量
万方
其中
土方
混凝土方
石方
计划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总投资
万元
建安工作量
万元
质量目标
合格
优良
质量监督组
组长
联系电话
成员
备注
 
 
 
 
 
 
 
 
 
 
 
 
 
 
 
 
 
 
 
 
 
 
 
 
 
 
 
 
 
 
 
 
 
 
 
 
 
 
 
 
 
 
 
 
 
 
 
 
 
 
 
 
 
 
 
 
 
 
 
 
注:本页不够填的请附页。
9
附件
6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名称
要求质量等级
质量监督组负责人:(盖公章)
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盖公章)
 
 
 
 
 
 
 
 
 
 
 
 
 
 
 
 
 
 
 
 
 
 
 
注:单位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单元工
程名称前加“★”者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前加“
”者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0
附件
7
单位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施工日期
日~
项次
检验
项目
质量评定标准
检验(检查)记录
合格数
合格率
1
2
3
1
2
3
施工单
位自评
意见
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验收评定标准,一般项目逐项检验点的合格率均不
小于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
(签字,盖公章)
监理单
位复核
意见
经抽检并查验相关检验报告和检验资料,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验收评定
标准,一般项目逐项检验点的合格率均不小于
%。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
 
 
 
 
 
 
 
 
 
 
 
 
 
 
 
 
 
 
 
 
 
 
(签字,盖公章)
11
 
 
 
 
 
12
附件
8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日期
日至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项次
单元工程名称
工程量
单元工程个数
合格个数
其中优良个数
备注
1
2
3
4
5
6
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
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为
%,
 
项,质量
 
。施工中
 
发生过
质量事故。
 
原材料质量
 
。中间产品质量
施工单位:
自评等级:
评定人:
项目经理或经理代表: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监理单位:
复核等级:
监理工程师:
总监或副总监:
建设单位核定意见
建设单位复核意见:
建设单位:
核定等级:
人:
人:
 
 
 
 
 
 
 
 
 
 
 
 
 
 
 
 
 
 
 
 
 
 
 
 
 
 
 
 
 
13
附件
9-1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标准分
(分)
评定得分(分)
备注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70%
四级
0
1
建筑物外部尺寸
6
2
挡墙外部尺寸
10
3
挡洪导污涵、洞尺寸
10
3
排水沟外部尺寸
10
5
护坡外部尺寸
6
6
大角方正
6
7
建筑物表面平整度
8
8
曲面、扭面与平面联结
6
9
混凝土表面情况
4
10
砌体表面情况
4
11
平面、坡面整理情况
10
12
植被恢复
8
13
弃渣场堆置
8
14
土地整治
4
应得
分,实得
分,得分率
%
单位名称
职称
生产建设单位
运行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意见:
核定人:(签名)
 
 
 
 
 
 
 
 
 
 
 
 
 
 
 
 
 
 
 
 
 
 
 
 
 
 
 
 
 
 
 
 
 
 
 
 
 
 
 
 
 
 
 
14
附件
9-2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项次
标准分
(分)
评定得分(分)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70%
四级
0
1
建筑物外部尺寸
6
2
挡墙外部尺寸
10
3
挡洪导污涵、洞尺寸
10
3
排水沟外部尺寸
10
5
护坡外部尺寸
6
6
大角方正
6
7
建筑物表面平整度
8
8
曲面、扭面与平面联结
6
9
混凝土表面情况
4
10
砌体表面情况
4
11
平面、坡面整理情况
10
12
料场开采
8
13
弃渣场堆置
8
14
土地整治
4
应得
分,实得
分,得分率
%
外观质
量评定
组成员
单位名称
职称
生产建设单位
运行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定意见:
核定人:(签名)
 
 
 
 
 
 
 
 
 
 
 
 
 
 
 
 
 
 
 
 
 
 
 
 
 
 
 
 
 
 
 
 
 
 
 
 
 
 
 
 
 
 
 
15
附件
10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日期
主要工程量
评定日期
项次
分部工程名称
合格
优良
1
2
3
4
5
分部工程共
个,其中优良
个,优良率
%,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
%。
外观质量
得分率
%。
施工质量检验资料
质量事故情况
施工单位自评等级:
评定人:
项目经理:
(公
章)
监理单位复核等级:
复核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
(公
章)
建设单位核定等级:
核定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
(公
章)
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等级:
核备人: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
(公
章)
 
 
 
 
 
 
 
 
 
 
 
 
 
 
 
 
 
 
 
 
 
 
 
 
16
附件
1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所在流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一、工程设计及批复情况(简述工程主要设计指标、效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质量监督情况(简述人员的配备、办法及手段)
三、质量数据分析(简述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优良率、及格率
及中间产品质量分析计算结果)
四、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遗留问题的说明
报告附件目录
工程质量等级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17
附件
12
工程项目名称
生产建设单位
工程等级
设计单位
建设地点
监理单位
主要工程量
施工单位
开工、竣工
日期
评定日期
单位
工程
名称
单元工程质量统计
分部工程质量统计
单位
工程
等级
备注
个数
(个)
其中优良
(个)
优良率
(%)
个数
(个)
其中优良
(个)
优良率
(%)
1
加△都
为主要
单位工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合计
评定结果
本项目单位工程
个,质量全部合格。其中优良
个,优良率
%,主要单位工程
优良率
 
 
 
 
 
 
 
 
 
 
 
 
 
 
 
 
 
 
 
 
 
 
 
 
 
 
 
 
 
 
 
 
 
 
 
 
 
 
%。
18
附件
13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19
前言
(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
(包括单元工程、
主要单元工程个数、
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复核意见;分部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六、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九、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20
附件
14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
21
验收主持单位: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生产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22
前言
(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单位工程概况
(一)单位工程名称及位置
(二)单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三)单位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
工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二、验收范围
三、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五、分部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意见和建议
八、结论
九、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十、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23
附件
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填写立项部门代码编号)
 
 
(加盖公章)
24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行业
类别
主管部门
(或主要投资方)
项目
性质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
关、文号及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
复机关、文号及时间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
复机关、文号及时间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单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水土保持施工单位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
 
 
 
 
 
 
 
 
 
 
 
 
 
 
 
 
 
 
告编制单位
25
二、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提纲:
介绍验收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主持单位、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验收组等。
介绍验收会议工作情况。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建设地点、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内容和开完工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含变更)
说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文号和主要内容等。
(三)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情况
说明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水土保持专章或水土保持部分)的批复时间、机关和文号等,说明水
士保持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查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说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报告主要结论。
(五)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结论
说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和验收报告主要结论。
(六)验收结论
说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落实了水士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是否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
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的条件,是否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七)后续管护要求
提出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护要求。
 
 
 
 
(八)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26
附件
16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职务
监督检查
组织单位
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
成员单位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开工时间
建成(计划建成)时间
水土保持
组织管理
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
监测开展情况
开展时间
监测单位名称
水土保持
监理开展情况
开展时间
监理单位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情况
地点、规模
有无变更
是否审批
水保措施
有无变更
是否审批
弃渣场
有无变更
是否审批
取土场
有无变更
是否审批
水土保持
投资完成情况
计划投资
万元
实际投资
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纳情况
应缴数额
万元
已交数额
 
 
 
 
 
 
 
 
 
 
 
 
 
 
 
 
 
 
 
 
 
 
 
 
 
 
 
 
 
 
 
 
 
万元
27
监督检查意见
存在主要问题:
 
 
 
 
 
 
整改要求: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监督检查成员单位代表签字: